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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銓敘部為利旨揭調查表之理解及確實填寫,避免公務員因未諳法令而觸法,爰修正調查表,並配合修正後內容製作「問答集 Q&A」。茲因現行調查表中關於項目 1 何謂「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相類似職務」及項目 3 所稱「其他具有營利性質之事務」之說明欄,對於「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之定義,未明確舉例說明,易使擔任工、商事業以外之農、林、漁、牧場等負責人之公務員,誤以為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爰再酌予修正調查表文字及「問答集 Q&A」部分內容。
二、修正後之調查表及「問答集 Q&A」置於該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 觀看完整文章
檢附市府原函、行政院原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第五點、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一、依修正前之激勵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 6 月底前將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審議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函送本部登記備查,以旨揭激勵辦法係自發布日施行,爰各主管機關 114 年模範公務人員尚未函送本部登記備查者,仍請依原規定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法規動態/人事管理司項下。
三、檢附市府原函、銓敘部原函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修正重點如下:現行第 5 點第二項規定: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補助,依前項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一百十四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已增訂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以外之公務人員,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除有請假規則第八條第二項及同條第四項但書所定情形外,每年均給予休假三日之規定。現行第二項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