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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採計提敘,係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6 項規定:「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公立幼兒園專任教師之規定。」
二、另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4 項及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略以:「本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定服務成績優良,依下列規定認定之:…十一、中小學教師曾任已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之年資,成績考核考列甲等,繳有證明文件者。」
三、本案公立幼兒園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係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 觀看完整文章
一、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9 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考臺銓一字第 11400043161 號、院授人培揆字第 11400028512 號令修正發布。
二、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爰修正旨揭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 3 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三、檢送原函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