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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所詢疑義如下:
(一)假設 A 校「甲師」已於 3 月底申請市內(外)介聘,並已於 4 月介聘成功至 B 校,並經學校教師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通過。惟 5 、 6 月間,經家長檢舉,「疑似」有體罰或不當管教學生之情事,學校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 12 條規定,進行校事會議之審議及調查,調查程序中,是否影響甲師已成功介聘 B 校資格。
(二)如學校於 6 、 7 月調查甲師結束,調查屬實「與否」,是否連帶影響甲師成功介聘 B 校資格;抑或,申請介聘之日起,至 7 月 31 日前,凡進入不適任教師調查程序,均不得申請介聘,如申請介聘並成功,其資格亦取消;市內、市外介聘,...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