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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市行道樹因工共工程施作等因素需修剪時,應依「臺南市公共設施植栽管理自治條例」第 10 條規定提出申請,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始可依「臺南市景觀樹木修剪要點」辦理修剪;未依規定提出申請逕自修剪以致樹木毀損者,將依「臺南市公共設施植栽管理自治條例」第 13 條規定向工程主辦單位請求賠償。
二、「臺南市公共設施植栽管理自治條例」第 10 條規定「原有道二、「臺南市公共設施植栽管理自治條例」第 10 條規定「原有道路鋪築路面前,工程主辦單位應將行道樹保護計畫送交管理機關。」
三、「臺南市公共設施植栽管理自治條例」第 13 條規定毀損花草樹木或影響其生機者,應回復原狀;無法回復原狀,其賠償基準如下:
(一)樹冠損...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