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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彈跳視窗觀看:1141224來文.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附件1-1141222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 函.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附件2-115年核磁共振(MRI)健康檢查專案.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附件3-115年電腦斷層掃描(CT) 健康檢查專案.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修正之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及A(114年12月修訂)及修正說明.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1141216來文.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附件1-1141219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附件2-1141201勞動部 函.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附件3-1141201勞動部 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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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4 年 12 月 24 日府人給字第 1141772475 號函轉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 114 年 12 月 22 日新營醫管字第 1149903712 號函辦理。
二、本案如有報名或專案內容相關疑義,請逕洽該院報名專線:(06)6351131 轉 2123-2126 及 2304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23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9408 號函辦理。
一、依據人事總處 114 年 12 月 9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4921 號書函辦理。
二、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例如:幼兒臨時生病等),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