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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12-31 | 點閱數: 67

一、依據人事總處 114 年 12 月 9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4921 號書函辦理。

二、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例如:幼兒臨時生病等),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 1141216來文.pdf
    1) 1141216來文.pdf
  • 附件1-1141219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pdf
    2) 附件1-1141219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pdf
  • 附件2-1141201勞動部 函.pdf
    3) 附件2-1141201勞動部 函.pdf
  • 附件3-1141201勞動部 令.pdf
    4) 附件3-1141201勞動部 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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