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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提示:
民國 102 年 6 月 20 日第 3353 次會議
二、最近幾天媒體報導酒駕肇事造成人民傷亡事件,造成社會極大衝擊,鑒於刑法第 185 條之 3 有關酒駕處罰的新規定,已於本( 102 )年 6 月 11 日公布施行,本院羅政務委員瑩雪業經邀集相關機關針對酒駕訂定拒絕酒測的執法流程。除應關注一般民眾酒駕肇事的情況外,我們更要特別注意軍公教人員酒駕肇事的事件,不但造成本身承受社會極大的責難,也嚴重傷害到受害人的家庭,更影響政府的形象。在此,除請執法人員嚴格執行取締酒駕外,同時也要求各機關務必遵守下列事項:
(一)所有軍公教人員都必須以身作則,不得有酒駕行為,違者將處以最嚴厲的行政處分。
(二)請各部會確實轉...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