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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2 月 17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133388A 號函轉大陸委員會 114 年 12 月 16 日陸法字第 1140401522 號函辦理。
二、鑒於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本(114)年 11 月 27 日修正發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往後我國公職人員候選人、政黨申請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之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含領用中共身分證、定居證)及領用陸方護照之具結情形,並刊登於選舉公報,爰配合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如附件),刪除原備 2 。
一、依據本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 114 年 11 月 21 日文元小人字第 1140053032 號函及本市立麻豆國民中學 114 年 11 月 24 日麻豆
中人字第 1140036108 號函辦理。
二、查工會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次查本市議會 113 年 12 月 24 日南議財經字第 1130012620 號函略以,「為穩定學校代課師資及維護學生學習權益,須依下列條件對會務給假時數及會務辦理時間予以適度規範,……核給本市教產工會會務公假的原則,理事長得另外約定外,其他教產工會理、...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