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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10-09 | 點閱數: 146

一、依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102日部法三字第1145880153號函辦理。

二、旨案共修正7條條文,其中主要修正本細則第21條規定,重行規範指名商調之函商程序,係指商調機關函致擬調人員之原服務機關協商決定過調日期事宜,並明定函商程序辦理期限等。因與修正前規定及實務作業程序均已不同,銓敘部就相關注意事項補充說明如該部114102日部法三字第1145880153號函,請各機關學校(單位)依規定配合辦理。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對照表114.pdf
    1)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對照表114.pdf
  • 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令及條文114.pdf
    2) 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令及條文1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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