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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4-08 | 點閱數: 390

教師之配偶懷孕五個月以上,因流產或胎兒健康出現重大異常而進行引產者,均屬有分娩事實,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核給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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