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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5-16 | 點閱數: 388

教育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限,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 6 個月(如子女為 2 歲 8 個月)或因特殊事由經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得不受 6 個月限制,請 查照。

  • 102E1571733.pdf
    1) 102E15717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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