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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8-20 | 點閱數: 333

有關教師隨同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留職停薪 2 年及延長留職停薪 1 年,於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得否於復職當日再以同一事由續請留職停薪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102E0821813.pdf
    1) 102E08218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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