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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8-21 | 點閱數: 334

教師申請延長病假及扣薪事假(或扣薪家庭照顧假)期間,因未從事公務,與進修服務義務規定意旨不符,爰不得計入應繼續服務期間,請  查照。
 

  • 102E0833222.pdf
    1) 102E08332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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