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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10-08 | 點閱數: 342

依法核派非主管職務之公務人員代理國民中小學校長職務達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專業加給數額如較所代理校長職務之學術研究費數額為低者,得核給差額;另其有代理主管職務事實,得依規定按所代理校長職務對照之公務人員職等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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